(1)醇基燃料炉的实际测量热负荷与设计热负荷之间的偏差不应超过±10%。
(2)在所有燃烧器都工作时,每个燃烧器在相同状态下运行时测得的总热负荷的百分比值和测得的热负荷之和的百分比值应大于90%。
(3)燃烧器的火焰应均匀。点燃火孔后,火焰应在4s内蔓延到所有火孔。 b)在燃油箱额定压力的0.5〜1.5倍范围内,火焰应稳定燃烧,不得产生黄焰,逆火,熄火和熄火
(4)火焰燃烧稳定性小:3分钟内无火焰破裂和回火。 d)在额定热负荷下使用时,一等产品的热效率应不低于55%,二等产品的热效率应不低于50%。
(5)燃烧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一级产品不得超过0.05%(过量空气系数α= 1时),二级产品不得超过0.1%(过量空气系数α= 1时) )。
(6)在燃油箱压力的0.5倍的影响下,燃烧器的火焰在1m / s的风力下平行于炉灶表面旋转,不得发生回火或熄火。
(7)在距醇基燃料炉前部0.5m的水平距离处,燃烧器的噪音应小于65dB。 h)炊具各部分的表面温度应低于表1中的值。
(8)燃烧器应在燃油箱额定压力的0.5和1.5倍下正常点火。
(9)油箱,从液路到燃油阀的整个系统应密封且防漏。使用0.3MPa的测试压力调节1分钟,并且不应出现压力下降(自燃炊具的测试压力要求为0.4MPa)。